燃气企业资质审核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第111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1号令)第6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1、书面申请报告;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和抢修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4、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防雷、消防资料,气瓶充装许可证等;
5、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6、气源情况,提交燃气供需协议书。
|
申请人报相关资料,经局公用事业科审核,局务会议审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
7个工作日
|
市
建
设
局
|
公用事业科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