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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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关于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建[2001]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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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批复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
证书副本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5、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检测合同;
6、监理单位:规划、细则、大纲;
7、全套施工图纸、岩土 工程勘察报告;
8、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条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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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局窗口受理审核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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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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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建
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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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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