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墙材使用验收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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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12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在工程项目主体竣工30日内,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核实验收后,按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和节能效果返还相应的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缴纳专项基金,计人建安工程成本。返还的专项基金充抵工程成本。”2、《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8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完工粉刷前,应及时提请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工程验收后,凭验收报告提出反退墙改基金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退。使用粘土空心制品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建筑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返退。按规定需要返退的墙改基金,由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从留存的墙改基金中拨付。留存结余的墙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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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墙材革新基金缴款票据复印件;
2、天水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
3、要求退费的书面报告(包括退费金额)
和现场检查记录;
4、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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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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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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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建
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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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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