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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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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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批复;2、年度基建计划;3、土地使用证;4、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及附图;5、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6、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7、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8、施工图审查批准书;9、资金到位证明;10、中标通知书(包括施工、监理);11、施工合同与项目经理证;12、监理合同与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人员证件;13、建设工程缴费单或免费单;1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15、施工安全备案表;16、市域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的入省备案证明;1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书。18、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施工)审批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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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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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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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建
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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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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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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